实施劳动合同法半年多来,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阵痛”后,其正面效应已经开始凸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显受到重视,企业一开始的压力更多来自于“心理成本”,实际用工成本增幅不大,但企业违法用工成本将大大增强,这迫使一些企业不得不对此前不规范的用工进行纠正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一部分劳动者的就业难度;个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使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损害;相关规定使得用人单位进退两难;一些用人单位我行我素,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问题实施劳动合同法半年多来,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阵痛”后,其正面效应开始凸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显受到重视,企业一开始的压力更多来自于“心理成本”,实际用工成本增幅不大,但企业违法用工成本将大大增强,这迫使一些企业不得不对此前不规范的用工进行纠正。
具体到餐饮行业,表现在两方面:劳动权益得到体现在今年餐饮企业的招聘过程中,以往贴出来的招聘信息中“工资面议”等表达含混的字眼,现在已经变成了“签订劳动合同”、“月薪××”、“参加社保”、“有加班费”、“男女不限”等清晰、具体的表述,有的还写出详细的用工环境、食宿条件等,“工资计算精确到分,住宿条件精确到是否有柜子,伙食精确到何时发水果”等“明码标价”,更有甚者,明确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给予补助,既方便了求职者选择,也促进了公平就业。
有些餐饮企业还到大型人才招聘会招聘人才,现场还设立咨询服务台,提供劳动合同法等政策性法规咨询,帮助引导打工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和维权意识。不少服务员也表示,有了新劳动合同法,现在他们找工作时,会比较注重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以避免出现劳动纠纷。促进餐企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餐饮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交纳保险,滥用违约金等方面。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企业规范这些行为。对于部分餐饮企业,过去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长期超时加班而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等,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这些企业都在悄悄改变。劳动合同法在凸显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一部分劳动者的就业难度劳动合同法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但其中关于合同期限、裁员补偿、工龄计算等方面的一些条款,使得用人单位尤其是餐饮企业在用工方面顾虑重重,纷纷采取一些针对性措施,减少劳动用工数量,增加了就业难度,从而在客观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该法对季节性农民工和大龄失业者的就业影响非常显著,劳动合同法在缴纳保险和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方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且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又被视为“非法用工”,这些条款在保障在职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就业门槛,以致于用人单位尽可能地压缩用人数量,使得大量农民工和大龄失业者不能很好就业,而餐饮行业多以农民工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餐饮企业的用人。
相关规定使得餐企进退两难
劳动者合同法的一些规定本来是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但使得用人单位进退两难。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我国关于用工单位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一些规定既不能使全部劳动者得到实惠,同时又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如对缴纳保险金不足15年者不得领取养老保险,只能领取个人所缴的保险金的规定,使得一些劳动者特别是数量比较多,流动量大的农民工(餐饮行业员工中农民工比例占到90%以上)不愿意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这样,使得餐饮企业对是否为其员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感到进退两难。
规避法律,劳动者权益受损害
个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使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损害。2008年1月1日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在全国各地掀起了风起云涌的企业裁员现象。最近一家全国性连锁快餐也进行了大规模裁员。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一些餐饮企业仍然想方设法规避劳动合同法,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于是一些餐饮企业为了避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仅仅强调书面的形式而不注重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仍然是用人单位草拟的对用人单位有利对劳动者不利的霸王条款。
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仍然想方设法规避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损害。一些餐企我行我素,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由于一些餐饮企业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动机,在许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现象,导致劳动争议事件不断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