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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得到有人现杀现烤小乳狗的消息。在几次交涉无果后,协会30多名会员于7日晚“突袭”了烤狗摊,解救出小狗两只。并要求摊主掩埋狗肉,承诺不再杀狗。在围观群众的强烈要求下,烤狗人被迫向被杀的小狗磕头认错。(12月10日《扬子晚报》)
这是在南京烧狗事件之后,又一起救狗的新闻。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救狗”的行为,体现了对小动物的爱心,有其善良的一面。但是,作为一个民间社团组织,组织30多人“护法”,集立法者、裁判者和执法者于一身,是法治社会不应该出现的现象,其“护法”行为堪忧。
“护法”行为体现了把自己价值观强加给别人的跋扈和张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爱人,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孔子闻马厩失火,不问伤马而问伤人。齐景公爱 马病死,欲治马夫之罪。晏子历数马夫的罪状,其中有一条罪状就是马夫让国君因马杀人,让老百姓和其他诸侯国认为齐国重马轻人,损害了国君和国家的形象,危 害国家的安全,委婉地表达了人比马贵的价值观念,打动了齐景公。受欧风美雨的影响,不少人把狗当作朋友,甚至当作自己的子女、伴侣,但部分人对狗的特殊钟 爱不能成为他人也必须爱狗的理由。因为自己爱狗,要求他人也爱狗,不能杀狗吃狗肉,是一种价值观的专制。
“护法”行为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粗暴干涉,是对法律的践踏和逾越。法不禁止即为允许,任何人都应当对他人合法行为保持必需的容忍,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 则。烧烤摊主杀狗烤狗的行为,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便不应当受到干涉。当然,在大庭广众人流量众多的公共场所将小狗现杀现烤,场面过于残忍、血腥,既污 染环境,也伤害了爱狗人士的感情。出于公众道德感情的角度考虑,可以要求摊主事先宰杀好,或是在特定场所定点宰杀。但这是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重庆市小动 物保护协会无权对该摊主指手画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作为一个民间社团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章程中规定该组织“以保护小动物(伴侣动物),反对一切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和思想”为宗旨, 其可以将自己的想法以理性的方式向对方表达,或向相关部门提出自己的建议,断然无权干涉他人的合法行为以“护法”。
因为摊主田某杀狗做烧烤的行为违背了本协会的宗旨,便组织30多人,夜袭烧烤摊,抢出摊主田某买来的小狗,强令其将宰杀好的狗肉掩埋,并承诺不再杀狗…… 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的“护法”行为超出了法律的边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强烈要求”摊主向小狗磕头认错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侮辱罪,即便这种行 为确是“围观群众”做出的,依然和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的先期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间社团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其发展、壮大是社会民主法治的产物,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壮大也是一把双刃剑。民间 社团组织作为一个利益个体,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超越法律的边界,无视法律的尊严,动辄组织声势浩大的“护 法”,极有可能演化为社会暴力源,成为法治社会的毒瘤。也许,这才是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护法”行为最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