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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23日江西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颁布)

根据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制定《江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一、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征收范围。
凡猎捕野生动物(含:鸟、兽、两栖、爬行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保护基金。
保护基金由批准猎捕的机关征收,或由批准猎捕的机关授权县林业局等单位代为征收。
违章或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除按《条例》第十八、十九条有关款项,对猎捕者进行处罚外,猎捕者还应向当地县林业局交纳保护基金。
征收保护基金,一律开具由省林业厅按《江西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统一制定的收据。
二、保护基金征收标准。
为按统一价值计算征收保护基金,参照有关省区的资料,特制定《江西省野生动物价值指导标准》(见附件)。征收保护基金,一律以此表指导价值为计算基数(因 特殊需要经批准猎捕保护动物,按此基数征收10%,猎捕非保护动物的按此基础数征收4%)。凡未列入附表名录的野生动物,可比照相近的动物指导价值计征。 三、保护基金征收办法。
狩猎者按照批准的猎捕计划,申请办理狩猎签证时,预缴保护基金的70%,狩猎结束后,根据实际猎捕的种类、数量。核收保护基金,多退少补。
收购和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凭保护基金收据进行交易。收购者应随物收缴、保存保护基金收据,以备检查。出售者如将猎物分解出售,应取得征收保护基金单位的副本证明,否则要重新缴纳(补缴)保护基金。
四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
保护基金是林业部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专用基金,另列帐户由林业部门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种群调查,饲养繁殖,科学研究及加强保护设施等,不得用于人员机构开支。
其他单位也得调用。征收的保护基金一律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进行专户储存,并按有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年终结余,可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每年狩猎期结束后,对征收的保护基金进行一次结算。受权代征保护基金的单位,于次年三月底前一次结算。受权代征收的保护基金,省、地(市、区)县(市、 区)均按1:2:7的比例分成。地(市)掌握的保护基金在本地(市)范围内调剂使用,使用计划需报省林业厅备案;县(市、区)的保护基金使用计划,需报地 (市)林业局备案。
五、本办法自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