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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绝味餐厅”被“绝味鸭脖”告了



生产销售“绝味鸭脖”的企业叫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成立于200812月,门店总数超过10000家,主营范围为食品、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2017年绝味鸭脖正式上市,目前年销售额也达到了40亿元,1根鸭脖,累计零售规模达400亿元。绝味公司的“绝味”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绝味公司还是2021年度中国上市企业市值500强。


绝味公司注册的相关“绝味”商标的各类商品包括:板鸭、死家禽、酱板鸭、鸭脖、鸭掌、鸭翅、鸭舌等、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广告等。


2021年,绝味食品将多家使用了“绝味”二字的餐厅告上法庭,如湖南省安乡县红亮绝味鸭霸王、吉林省敦化市的绝味鸭脖江东店、四川成都绝味兔中餐馆、陕西省千阳县湘绝味鸭霸王店、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翔翔绝味鸭脖店等。



位于安徽蚌埠市五河县有一家“绝味凉皮”小吃店,成立于201612月,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主营凉皮。


绝味食品认为该凉皮小吃店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于是将这家店告上了法庭。认为明知“绝味”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极高的可识别性,仍然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与之相同的标识,具有傍“大款”的嫌疑。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3万元。


这家名叫味正香的小吃店店铺门头悬挂“绝味凉皮”四个大字比较醒目,下方采用小号字体悬挂“过桥米线、特色小吃、定餐热线……”小吃店玻璃门上贴有小吃品种“酸辣粉米线炒面炒饭擀面皮凉皮卷饼卤味”。


小吃店老板没经历过被告这件事,有点“慌了”,一审宣判前将招牌由“绝味凉皮”改为了“味正香凉皮”。


然而,判决结果却令很多人意外,绝味食品一审败诉,上诉后,二审同样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两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一样,同时,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认为板鸭、家禽、猪肉等食品与凉皮、面条等食品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故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


一审法院还认为,北宋黄庭坚在其诗作《廖致平送绿荔支为戎州第一王公权荔支绿酒亦》中写道:“王公权家荔支绿,廖致平家绿荔支。试倾一杯重碧色,快剥千颗轻红肌。拨醅蒲萄未足数,堆盘马乳不同时。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可见,“绝味”一词本身即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系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味正香小吃店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绝味”字样,系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二审法院,蚌埠市中院还认为,味正香小吃店经营地点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作为店铺招牌的“绝味凉皮”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法院的判决确实很有水平,如果仿冒“绝味鸭脖”“绝味卤味”等,确实属于侵权,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消费者认同。


不久前,在四川成都高新区开中餐馆的甘老板收到了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他向绝味食品赔偿1万元。甘先生经营的“绝味兔”餐厅不大,只有70多平方米。


“我们觉得很冤,像前段时间‘青花椒’侵权案一样,他们是卖鸭脖的,我们是做中餐兔的,这怎么能叫侵权?”甘老板表示。


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绝味兔中餐店售卖商品为兔、肉类食品等,与第4595912号、第1592995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29类中的家禽、猪肉食品、豆腐制品等为相同类别。经比对,绝味兔中餐店在经营场所的门头招牌使用的名称、店内海报、菜单上使用了“绝味”,与案涉第4595912号、第15929952号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案涉注册商标标识来源的服务提供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在绝味兔案件中,法院认为绝味鸭脖和绝味兔都是食品经营者有竞争关系,另外,法院认定绝味兔中餐店中“绝味”的字样与绝味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对绝味兔认为与绝味鸭脖存在关系,从而对绝味公司商标权产生侵害,故在该案中判决绝味兔中餐馆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

甘先生表示会上诉,“小店没有那么多精力,也耗不起。疫情期间大家都在熬,他们索赔的钱,我们要不少时间才能挣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