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为加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工作,食药监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其他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等构成产品欺诈。
《办法》规定,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等情形,则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