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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发放野生动物及其及产品经营

湘林森(1989)09号 1989年4月20日

各地、州、市林业局:
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及产品的经营饲养和驯化繁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就发放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和狩猎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狩猎经营(包括购、销、加工、饲养驯化繁殖)野生动物及其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分别申请领取狩猎证和经营许可证。
二、年满18周岁,无精神病史,能够识别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具熟练狩猎技术的人员,可发给狩猎证。
三、严格控制野生动物及其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原经营、收购、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及产品的供销、医药、土产、外贸、轻工等部门,经审查后发给经营许 可证。饲养驯化繁殖野生动物必须具有场地、资金和专业技术等条件,了解有关政策、法律,经过由林业主管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学习,考试合格领取 结业证书者,方可发给经营许可证。
四。凡领取野生动物及其及产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包括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场地和专业技术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五、县以上(含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经营许可证、狩猎证的审发。其中一、二级野生动物及其及产品的经营许可证、狩猎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审发或委托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发。
六、领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湖南省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每年元月一日至三十日,到原发证机关年检一次,并报告当年经营完成情况。每年八月至十二月向原发证机关申报翌年计划过期不予办理。
请各地尽快将本地区所需经营许可证、狩猎证的数量报我厅森保局,以便审核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