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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林计发〔1990〕4号 赣财农字〔1990〕007号 (90)赣价费字第004号
各地、市、县林业局、物价局、各自然保护区:
为了加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 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 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江西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现予颁发试行。
保护管理费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收取,并一律开具《江西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收据。保护管理费只能用于发展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 的保护管理,不得用于人员机构开支。保护区收取的保护管理费一律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统一收款收据,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 部门报送报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自然保护区内的旅游收费应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关于既是自然保护区又是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收费问题,原则上只收一次进区旅游费,并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收费标准;对于已经报请物价部门批准收取了风景名胜区旅游门票的,自然保护区不再收取旅游管理费。
《江西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试行)》从一九九0年三月十五日开始执行。
附:《江西省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试行)》